熊某因故离开靖某所经营的窑厂,与靖某解除雇佣关系,为此靖某对熊某产生不满,便纠集多人对熊某实施殴打,致熊某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底,熊某在靖某经营的窑厂打工期间因故离开该窑厂,靖某与熊某产生不睦,熊某便授意王某找人殴打靖某。2012年6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约集被告人李某、谢某到颍上县迪沟镇黄牛市场北门处,经王某指认熊某后,李某、谢某持木棍对熊某实施殴打,造成熊某左上肢、两下肢受伤。经鉴定熊某腓骨骨折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谢某于2013年9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靖某、王某、李某、谢某与被害人熊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1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被告人谢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靖某伙同王某、李某、谢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四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某、王某、李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被告人谢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该起犯罪属漏罪,依法不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