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公共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3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尚某某驾驶面包车,在杨湖镇前楼村路段行驶时,因疏忽大意,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将被害人赵某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尚某某积极抢救伤员,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万元,取得其谅解。同日,被告人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尚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非公共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被告人尚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