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朋友在大排档吃饭期间,到邻桌敬酒时,遭到对方拒绝,宋某心中不快,便纠集多人聚众斗殴。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案使用的长矛等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2013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宋某与李某某、金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颍上县慎城镇某大排档吃饭时,遇见被害人闫某、刘某、张某某(女)等人也在该大排档吃饭,便上前敬酒却遭到责备而发生矛盾。随后宋某等人持长矛等凶器准备殴打闫某、刘某,二人见状立即逃跑并扬言要在此地挑战对方。后李某某等人用电话纠集十余人驾驶着车辆、携带着钢管、长矛赶到该大排档聚集。刘某某闻讯驾车赶来接张某某时,其车辆被金某等人用长矛戳坏(造成经济损失4110元)。宋某等人发现闫某驾驶着一辆越野汽车在附近出现时,便分别驾驶三辆汽车前去追逐、拦截。在慎城镇多条路段的追逐过程中,宋某等人用车辆撞击、用长矛扎刺其车辆,直至某派出所门前,宋某等人才放弃追逐、逃离。闫某因车速过快而撞毁了派出所的玻璃大门(造成经济损失18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为逞强斗狠聚集多人、在公共场所和多条交通要道上驾车追逐、撞击他人的车辆、持械损坏他人财物,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宋某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作案工具长矛等属于违禁品应予没收。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