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被告主体不适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分享到:
作者:高群英  发布时间:2014-10-10 15:50: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某公司在建某小学期间,共欠原告陈某水泥款13278元。2014年3月27日,某公司工地收货人胡某给原告陈某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某水泥款13278元,经办人,胡某。后因某公司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的约束力主要存在于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基于合同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自己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之间无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起诉胡某,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高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