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货款6000元及利息360元。
2013年6月22日,李某购买王某价值6000元鞭炮,由李某在王某销货单上签名确认。后王某催要,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付。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立即支付货款6000元及利息400元。
李某辩称:欠货款属实,但原告要求支付货款利息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及利息,应予以支持。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货款6000元及利息3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