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林某给付原告物业公司物业费200元。
林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期间,经常不清扫楼梯的垃圾,楼道的路灯时常不亮。由于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林某拒交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费407.60元,因此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林某给付近两年的物业费407.60元。本案中,业主提供了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时确实存在物业服务瑕疵的证据,物业公司应减轻林某的交费义务。经法院调解,林某当庭给付物业费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