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着相同生意的郭某与吴某为争生意发生纠纷,当吴某阻拦郭某家车辆通行时,致使矛盾激化,引发厮打,郭某持棍击打吴某,致吴某轻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郭某与吴某两家在颍上县谢桥镇经营着相同的砂石场,为揽生意两家发生纠纷。2013年6月18日16时许,当郭某家的一辆拉石子车辆从吴某砂石场门前路段经过时,吴某以该路段是由其出资所修为由,阻拦车辆通行,致使两家矛盾激化,引发厮打,厮打过程中,郭某持棍击中吴某头部、手臂,致吴某头皮外伤、右上臂外侧皮肤淤血、右尺骨骨折。经鉴定,吴某右尺骨骨折属轻伤。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成立自首,鉴于被告人郭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决定对郭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