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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情,法院调解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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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4-10-10 17:03: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原告行人,被告肇事方,及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有效化解了矛盾,取得了较好效果。

2013年12月5日13时许,被告李某驾驶浙江杭州余杭某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浙A918ET号牌“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颍上县工业园区由东向西行驶至朱岗村红绿灯路口时,因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原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55057.67元。被告浙江杭州余杭某煤炭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了45395.72元。原告的伤情经安徽天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二处),误工期限为伤后180日,营养期60日和护理期60日,后续治疗费2000元。因原告的损失没有得到足额赔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另查明,浙A918ET号牌“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1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某保险公司于本调解协议签收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130168元,该款由原告陈某得97768元;被告浙江杭州余杭某煤炭有限公司得32400元(系为原告陈某垫付45395.72元中扣除12995.72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其他无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