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一名约四十岁左右的无名男子躺卧在机动车道,过往的车辆纷纷从该男子身边躲过,可他却不知危险正向他逼近,一辆轿车飞驰而来,因司机未观察到路面情况,从该男子身上碾轧而过,轿车司机江某某肇事后迅速驾车逃离现场,无名男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身亡。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被告人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查明,2013年9月17日21时45分左右,被告人江荣英驾驶一辆奇瑞牌轿车,沿颍上县颍红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到颍红公路5KM 200M路段处,因观察不明,碾轧到躺卧在路面的一名无名男子(约四十岁),该无名男子经颍上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9月18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该无名男子系颅脑损伤而死亡。该事故经颍上交警部门认定,江荣英承担主要责任,无名氏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江某某在惊恐中驾驶肇事车辆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当夜让亲友报警,并于次日上午到颍上县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肇事的全部经过。
在侦查阶段,江某某已支付无名氏尸体的抢救、冷藏、火化、丧葬等费用25800元。在审理过程中,江某某主动向法院提存人民币10万元用作将来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的费用;对赔偿数额不足部分,其妹江某愿意承担民事保证责任并出具了担保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安全驾驶的操作规范,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江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肇事的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支付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费,又提存到本院10万元用以赔偿将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提供了民事担保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