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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多次贩卖毒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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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5-05-08 10:17:52 打印 字号: | |

王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约3克,收取毒资约3000元。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颍上县境内先后向李某某、刘某、杨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约3克,收取毒资约3000元。2012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颍上县公安机关投案,并交待了向李某某、刘某、杨某等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但念其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王某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