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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驾车造成一人死亡 肇事司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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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5-05-08 10:19:36 打印 字号: | |

    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安全驾驶的操作规范,造成一人死亡,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71018时许,张某某驾驶着东蕾牌变型拖拉机拉载满满一车小麦,以60公里的时速行驶在颍润公路由南向北的公路上,当行驶至颍上县润河镇田铺村“T”字路口时,因观察不明、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车辆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刘某驾乘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刘某从三轮车上甩出后,跌落在该拖拉机左侧的前后轮之间,被当场碾轧、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胸、腹部被碾轧、挫、碎,各脏器碎裂,系被严重碾轧挫碎而死亡。事发后张某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后被侦查人员带到公安机关接受留置盘问,如实供述了肇事的详细经过。该事故经颍上县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4815,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已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29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安全驾驶的操作规范,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肇事经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又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适用缓刑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