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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矛盾不当造成他人轻伤后果,男子获刑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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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5-05-08 10:21:06 打印 字号: | |

     陈某某处置矛盾不当,持械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后果。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费45486.48元。

2014年5月29日7时许,中介人王某某从外地联系了一台小麦收割机,途经颍上县江口镇樊南村时,被村民李某拦下,请求先给其收割小麦,王某某不同意,二人发生争执。李某的岳父陈某某闻讯后也赶来与王某某争执,后被其他人劝开。这时,陈某某见王某某转身离去,便随手抄起一把镰刀向王某某身后砸去,镰刀刺中了王某某的左小腿,造成王某某左小腿下段后侧15.5厘米的锐器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当天,王某某被送往阜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5486.4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处置矛盾不当,失去理智,持械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某某归案后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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