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放鹰”诈骗案件,判决: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3000元。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13年年底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张某共同计议以找对象要彩礼假结婚后逃跑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一)2014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张某通过他人认识了颍上县颍河乡的徐某、姚某母子,经别某联系,借张某给姚某为妻之名,陈某以张某名义从中索要彩礼7万元,后陈某将张某送至颍上,张某与姚某于2014年3月16日举行婚礼,同年3月30日下午,张某从姚家逃走,后在颍上县汽车站被徐某找回。(二)2013年年底,被告人陈某、张某以结婚为名骗取江苏省江都市邵伯镇华某现金12000元。
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颍上县颍河乡徐某家,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徐某家抽屉内现金2000元。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与他人假结婚、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另外,被告人张某还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00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对张某应依法两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