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共1.8克。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颍上县某小区内,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重约0.3克。2014年春节前后,被告人李某在颍上县工商银行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重约0.3克。同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在颍上县建颍路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重约0.3克。同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在颍上县新城职业小区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白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重约0.3克。同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在颍上县城北新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缪某甲基苯丙胺一小袋,重约0.3克。同年6月1日,李某在颍上县某宾馆内吸食毒品时,被颍上县公安局抓获,从李某身上收缴甲基苯丙胺一小袋,重约0.3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多人吸食,合计1.8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