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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过马路被撞三人遇难,肇事司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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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5-07-01 16:24:50 打印 字号: | |

唐某驾驶机动车因超速行驶,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与过马路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三轮车上人员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442215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一辆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沿S102线自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六十铺镇战沟路口时,因超速行驶、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南向北斜过马路的被害人周某某无证驾驶的电瓶三轮车(载带胡某友、胡某芳)相撞,致周某某、胡某芳当场死亡,胡某友重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周某某、胡某芳分别系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而死亡;胡某友颅脑损伤,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14722日死亡。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支付被害人周某某、胡某芳部分丧葬费共计20000元、支付被害人胡某友医药费1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视为自首。被告人唐某已赔偿被害人丧葬费、医药费等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自首、认罪等情节,决定对唐某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