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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争吵要离婚,法院依法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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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5-07-01 16:26: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诉请离婚案件,因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表示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不准原告大彪与被告王丽离婚。 

原告大彪与被告王丽经他人介绍于20043月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子。近年来,原、被告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一些吵闹,引起原告不满,逐于2014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大彪认为,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无法在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为此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被告王丽辩称:因两个儿子太小,对孩子的责任,我不同意离婚。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已有十年了,并生育二子,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但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还存在和好的可能,且被告一直坚持不同意离婚。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均能认识并改正自己的缺点,珍惜过去的感情,互谅互让,该婚姻还是能够维续的。遂作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