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代他人垫付应付工资,有权要求义务人偿还

分享到:
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5-07-01 16:28: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义务方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返还原告颍上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13万余元。

被告某制衣公司系招商引资企业,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自产的服装及纺织品。20126月至20137月,被告共欠57名农民工工资16万余元。在此情况下,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为逃避农民工工资,离开颍上境内,造成该公司57名农民工多次到县级以上部门上访主张权利。20141月,经有关部门协调,先由原告某物业公司代为被告某制衣公司垫付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原告垫付该工资后,多次向被告追要无果。为此,原告于20143月向本院提起诉讼。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本应由被告支付农民工工资,但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为躲避债务外逃,造成众多农民工因得不到工资而上访,原告为了维护生产秩序和当地稳定,为被告垫付了农民工工资13万余元。而被告对原告垫付的该工资不予返还,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抗辩权的放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