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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光碟牟利,判刑又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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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5-07-01 16:30: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淫秽光碟牟利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大标以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1999年夏天,被告人大标找到闫某(已判刑),让闫某帮助其贩卖淫秽光碟。同年916日,大标与钱某(已判刑)电话联系购买淫秽光碟,并约定好货款、接货时间、地点、车辆号等运输方式。之后,大标便在阜阳市大戏院找到阜阳至合肥的客车运输人员李某等三人,让他们从合肥市带一箱货回阜阳,并交给他们货款2600元及运输费用。当日下午,钱某在合肥交通饭店后院将一封好的纸箱交给李某等三人并取走了货款2600元。当客车途径颍上县时,被颍上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查清,纸箱内藏有疑似淫秽光盘862张。当晚颍上县公安局民警对李某等三人进行审查时,李某的亲属将正在阜阳市客运站准备接取淫秽光碟的大标、闫某扭送至颍上县公安局。次日,从大标家搜出126张疑似淫秽光碟,经鉴定此988张光碟均属淫秽物品。 

另查明,被告人大标于19999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0017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3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标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达800余张,其行为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且属情节严重,应予惩处。但被告人大标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所贩卖的淫秽物品在运输途中即被查获,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所居住的社区证明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