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撞倒行人,致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余某醉酒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颍上县汤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桥镇陈彭村路段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撞倒由北向南的行人陈某,造成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车祸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颍上县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余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陈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余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被告人余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及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被告人余某从轻处罚,同时颍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同意接收其为矫正对象,对被告人余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