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因前轮爆胎,方向失去控制,郑某操作不当,与另一电瓶车迎面发生碰撞,致骑电瓶车男子重伤的结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9月11日10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带范某、郑某沿颍上县鲁杨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杨湖镇鲁家洼村路段时,因前轮爆胎,方向失控,郑某操作不当,致车辆驶入逆向车道,与沿鲁杨路由东向西行驶的郭某驾驶的“绿源”牌二轮电瓶车相撞,造成郭某左胫、腓骨中段骨折,骨不连,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经颍上县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郑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果,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够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郑某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结合颍上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郑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郑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