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承揽建筑工程期间,从赵某处多支取29500元工程后,一直未予退回。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徐某多得的工程款为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徐某承揽赵某的建筑工程期间,2013年7月28日双方经结算,徐某从赵某处多支取工程款29500元,并给赵某出具了欠款条据,同时约定2013年12月31日还清此款,逾期经赵某催要,徐某以种种理由一直未予还款。为此,赵某把徐某诉至法院,讨要多支取的相关钱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在承揽建筑工程期间多支取工程款29500元属不当得利,并有被告徐某为原告赵某出具的欠款条据证实,逾期被告徐某未有还款,原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还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从原告赵某处多支取的建筑工程款29500元。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