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车子借给他人使用,多次催促归还车辆时,借用人却一直不予归还。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内返还车辆。
2013年2月24日,徐某某以价款186000元购买一辆福田牌重型自卸货车,然后挂靠于淮南市某运输公司,2013年3月,徐某某将车辆交给赵某某使用,经营运输生意,2014年4月,徐某某要求赵某返还车辆时,赵某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徐某某把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返还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徐某某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给被告赵某使用,经营运输生意,现原告徐某某要求被告赵某返还车辆,合情合法,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赵某应当履行返还车辆的义务。遂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某某所有的交其使用的福田牌重型自卸车辆。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