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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意诉请代书欠条人 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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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涛  发布时间:2015-07-01 17:03:33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颍上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

许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倪某某三合伙人约定由许某某为其轮窑厂建窑,窑建成后三合伙人支付了部分报酬后,余款便委托既是刘某某之女同时也是雇佣人员的刘女为许某某出具了欠条,载明“今欠到扩窑工资XXXX元整(¥XXXX元)(年底付款)/此据/某某窑厂/刘女/20130601日”。后许某某多次索要该欠款未果,诉至本院要求刘女偿付下欠款。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许某某与三合伙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许德荣将建成的窑已交付后,三合伙人应给付下欠的建窑款。刘女是三合伙人之一刘某某之女,同时也是三合伙人的的雇佣人员,刘女出具欠条实质上是三合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与许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许某某认为刘女既然出具了欠条,就应该承担责任,执意向刘女一人主张权利,该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对刘女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