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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一同游泳的未成年人,未尽到与其年龄、智力相当的救助义务,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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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颍  发布时间:2015-07-01 17:18:45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秦某某、董某某虽然系未成年人,但在李某滑入深水区后,既没有及时向大人呼救,也没有采取与其年龄相当的救助措施。两人商议后,扔掉李某鱼杆,藏匿李某衣物,且向李某家人谎称李某被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强行带走,给搜救工作造成了混乱,客观上延误了李某的最佳救助时机,行为上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619日早饭后被告董某某相约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之子李某一起钓鱼,在钓鱼的沟塘边遇到了正在钓龙虾的被告秦某某。李某、董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相约学游泳。三人开始在沟塘的浅水区游,后滑到深水区。被告秦某某、董某某上岸后,发现李某还在深水区,既没有采取和其年龄相应的救助措施,也没有向大人呼救,后李某溺亡。两人商议后,由被告秦某某把李某的钓鱼杆扔进沟塘,董某某把李某的衣服和鞋藏匿在沟塘旁的草丛里。回家后被告董某某向李某的家人谎称李某被一个30多岁骑摩托车的男子带走了。原告李某某、罗某某在四处寻找李某无望的情况下报警。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李某的尸体浮出水塘被发现并被打捞上来。

另查明: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之子李某2001825日出生,秦某某19981112日出生,董某某20021212日出生。李某溺亡的水塘系颍上县六十铺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现由李某军经营养鱼。李某溺亡的鱼塘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

裁判结果 

一、被告秦某、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罗某某损失16626.5元。

二、被告董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罗某某损失16626.5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罗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颍上县六十铺镇某村小学放假与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之子李某溺亡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被告董某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小学在李某的溺亡中存在过错责任,被告秦某某、董某某要求某村小学承担相应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溺亡的水塘为颍上县六十铺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现由李某军经营养鱼,水塘的周围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颍上县六十铺镇某村民委员会未尽到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导致水塘存在潜在危险,颍上县六十铺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水塘的实际经营者李某军在李某的游泳溺亡中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法庭释明,原告不同意追加水塘实际经营者李某军为被告,且在庭审中撤回对水塘所有人六十铺镇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当事人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但原告放弃对部分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侵权人对原告放弃的赔偿部分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已年满十周岁,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具有一定的识别、预知能力,明知自己水性不好,仍然下水游泳,对其溺亡,本身存在较大过错。作为监护人的原告李某某、罗某某放任其子李某去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水塘钓鱼游泳,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原告李某某、罗某某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秦某某、董某某在李某滑入深水区后,既没有采取与其年龄相当的救助措施,也没有及时向大人呼救,而是扔掉李某鱼杆,藏匿李某衣物,且向原告李某某、罗某某谎称李某被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强行带走,给搜救工作造成了混乱,客观上延误了李某的最佳救助时机,行为上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秦某某、董某某各承担原告损失的7%。原告的损失范围和数额为:死亡赔偿金143220元(7161/年×20年);丧葬费22301元(44601元÷12个月×6个月);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根据侵害人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痛苦程度,本院酌定70000元;原告办理丧事事宜支付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为2000元,以上合计237521元。综上被告秦某某、董某某各应赔偿原告损失为16626.5元(237521元×7%)。由于秦某某、董某某系未成年人,故原告李某某、罗某某的损失应由两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秦某、马某某,董某、王某承担。

责任编辑:王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