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因怀疑其姐取走父亲的补助款,即对其姐大打出手,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时,却遭到王某某的暴力反抗,且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折叠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2014年4月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因怀疑其姐王某取走其父亲的补助款,在颍上县慎城镇某银行大厅内对王某进行殴打。当日12时许,颍上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110指令后,民警李某某带领协警员姜某等人出警赶到事发现场,李某某表明警察身份后,与姜某上前制止正在实施殴打的王某某时,王某某持一把折叠刀将姜某的左臂肘部刺伤,并对出警民警进行语言威胁,后增援警察赶到将王某某带离现场。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姜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王某某近亲属已赔偿姜某全部医药费,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且致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