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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借款约定不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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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5-07-09 18:34:31 打印 字号: | |

   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款条据上签名,但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借款人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还付原告林晓借款15.8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28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担保人李燕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林晓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李龙、李燕系兄妹关系。被告李龙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318日经被告李燕担保向原告借款22万元,约定月利率3%,每月20日前付利息,并于借款的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李燕在借条上签字担保。后被告李龙于2012820日还付原告9.5万元,其中3.3万元利息,6.2万元借款,但尚欠借款15.8万元及其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不予还付。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龙经被告李燕担保向原告林晓借款15.8万元未还属实。对该借款被告李龙应予偿还。关于借款利息,应依约并在相关法律限定的幅度内予以支付,根据本案情况,应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息时间从2012821日算起。被告李燕作为被告李龙借款的担保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诉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对超出部分予以驳回。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做出以上判决。(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