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入室盗窃未果后将他人室内的一尊观音像盗走,经被害人陈述该观音像系从市场上以200元价格购买的工艺品。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4月29日23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断线钳、手电筒、砍刀等工具到颍上县赛涧乡某村庄行窃。李某某将车停在该村坝子上,随后窜入村子里用断线钳将江某家大门锁剪断,入室盗窃未果,继而又到陈某家中,用断线钳将陈某家门锁剪断,进入室内将其条几上的一尊白底蓝边带有“顺心顺意”字样的观音像(工艺品)盗走。当地村民在坝子上发现李某某形迹可疑遂将其控制,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犯罪后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