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男,1934年出生,颍上县人。一天,付某听他人说罂粟可以治拉肚子,即找了些罂粟种子撒在院内,第二年长出满院子的罂粟,可付某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被告人付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付某的侄子一直在外打工,将其的房屋委托给付某看管。2013年10月份,被告人付某在其侄子的院内种植罂粟。2014年5月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五十铺派出所民警予以查获,经现场清点付某种植的罂粟为590株,后被该所民警当场销毁。同年5月12日,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种植罂粟590棵,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案发后,被告人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付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