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本该是天真漫斓、无忧无虑的美好童年,但由于大人看管一时疏忽,其独自过马路时被飞驰而来的轿车撞上导致死亡。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这起凄惨的交通肇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某镇某路段时,因观察不明、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南向北过路的被害人刘某(四岁)相撞,造成刘某死亡。颍上县交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的监护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刘某系车祸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与车主单位和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与被告人张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其谅解。颍上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张某进行社区矫正。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又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结合颍上县司法局关于被告人张某适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等量刑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法纪、依法维护公共交通安全,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