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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经营期限届满,仍租给他人骗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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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5-07-09 18:51: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特殊的骗取租金案件,以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于201288日至201347日单独经营颍上县某数码广场期间,在明知其经营期限的前提下,以承诺拥有足够经营权限和期限的方式,同胡某等商户签订为期一年的商铺租赁合同,骗取胡某等六人多缴纳的租金3万余元,据为已有。案发后,张某退还了骗取的钱款,并取得胡某等六人的谅解。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其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庭审中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关风险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犯,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