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颍上县“金田银河丽湾”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孔祥富。2013年8月6日早上6点许,孔安排孙传宝等人在7#楼清理工地,装运脚手架,因场地湿滑不平,车辆不便通行,孙传宝在找木板铺路过程中不慎掉进电梯间底层摔伤。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孙传宝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孙传宝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孔某,其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孙传宝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与工作相关联的原因受伤,应认定为工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驳回安徽省阜阳市金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