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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签订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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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群英  发布时间:2015-07-09 20:32:5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年2月到某工厂上班。当工厂要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时,李某听说缴社会保险不仅单位要承担,个人也需要承担,而且个人部分要从其月工资中代扣。根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李某一个月要交200多元的社保。李某觉得缴社会保险不如直接拿现钱实惠。于是,他找到领导提出和工厂签订一份协议,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工厂每月给他加300元工资。没想到,厂领导居然答应了李某的要求,和李某签订了“因李某个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切后果自负”的协议。2013年12月底,李某从工厂辞职,要求厂里补缴社会保险。某工厂以李某自愿放弃缴社会保险为由,不予补缴。2014年6月,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某工厂为李某补缴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某工厂接到裁决书,感到很冤枉,便提起诉讼,法院以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该案在仲裁过程中,李某称:李某自2010年2月开始在某工厂工作,该工厂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费,虽然曾与工厂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当无效。现在他认识到了社会保险对自己以后有保障作用,所以要求某工厂依法为其补缴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保费。某工厂称:工厂曾明确告知李某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而他却坚持自愿地与公司签订这份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不存在被欺骗或胁迫的情况。并且这几年,工厂都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向其额外支付300元工资。直到他去年底辞职,才反悔自己当时的决定,要求工厂为其补缴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保费。现请求仲裁委裁决某工厂不予补缴李某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仲裁委查明情况后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李某曾与工厂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但该协议违反《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应当无效。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决某工厂为李某补缴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除了是一项社会权利义务外,更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什么办法、什么借口,也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只要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该行为都无效。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变通形式,劳动者个人也无权自主决定放弃社会保险。本案中,李某和某工厂之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合法就非常清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虽然该协议是小李自愿签订的,不存在被欺骗和胁迫的情况,但由于协议的内容本身涉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当合同无效。所以,某工厂应当为小李补缴从从2010年2月至2013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

     不依法参加社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着未知的风险。单位面临的风险是:首先要补缴社保,甚至还要缴纳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还要被罚款。其次劳动者可以随时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辞职,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再次因单位未缴社保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单位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不缴、少缴社保当时看似占了便宜,一旦发生纠纷,将承担更大的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如果不缴纳社保,一旦发生问题,解决起来就会增加很大的变数。所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社保,不要贪图眼前利益,为一时小利甚至造成巨额赔偿,到时候后悔晚矣。

责任编辑:高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