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
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判断共同饮酒人是否承担责任,应结合饮酒的起因、经过、酒后处置等情形综合予以判断。当事人责任比例可按照双方安全注意义务的比例来确认。饮酒作为一种自由行为,饮酒人在醉酒以前处于清醒状态,其对是否应当饮酒及饮酒量多少有完全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故陷入丧失控制和判断能力的状态主要是由饮酒者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因此,对防止饮酒过度引发损害结果负有主要安全注意义务的应当是醉酒人本人,其应当承担因自己没有尽到该义务导致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共同饮酒人在醉酒人已经喝醉的情形下,不但没有及时劝阻,且醉酒后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醉酒人醉酒死亡,故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 】
2011年11月23日晚,被告陈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某酒店宴请吴某某、宗某、韩某、张某某、王某、姜某、曾某等人。陈某等人喝了三瓶半52度的西凤酒,其中吴某某喝了有七、八 两酒。宴席结束后吴某某被送到陈某的办公室住宿。次日9时许,被告张某某发现吴某某身亡。
另查明:四原告均为吴某某的近亲属。死者吴某某理化检验自血液中检出浓度为395.6mg/dl的乙醇,未检出其他常见毒物。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吴某明、吴某新、吴某、冯某损失19787.6元;
二、被告宗某、韩某、张某某、姜某、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赔偿原告王某某、吴某明、吴某新、吴某、冯某损失16489.7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吴某明、吴某新、吴某、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死者吴某某理化检验自血液中检出浓度为395.6mg/dl的乙醇,未检出其他常见毒物。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吴某某因乙醇中毒而死亡的可能性大,对此意见书,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的死亡证明,足以证明吴某某的死亡系饮酒过量导致。而吴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当可以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却仍然过量饮酒,且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陈某等被告在与吴某某饮酒过程中有强迫劝酒的行为,故对吴某某饮酒过量死亡的后果,吴某某本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作为共同饮酒的召集者及为吴某某提供住宿者,无证据证明其在与吴某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及酒后住宿过程中,尽到劝阻和一定的关注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吴某某的死亡系其他非饮酒过量的原因导致,故被告陈某对吴某某因饮酒过量死亡的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宗某、韩某、张某某、王某、姜某、曾某作为共同饮酒的参与者,无证据证明其在与吴某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及饮酒结束后,尽到劝阻和一定的关注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吴某某的死亡系其他非饮酒过量的原因导致,故被告宗某、韩某、张某某、王某、姜某、曾某对吴某某因饮酒过量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分析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损失的6%,其余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的5%,剩余64%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要求按照法庭辩论终结时上一年度新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额,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损失范围和数额为:死亡赔偿金222670.8元〔7161元/年×2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79450.8元(5556元/年×13年?5556/年÷2人×1 年?5556/年÷5人×1 年?5556/年÷5人×3 年)〕;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根据侵害人的过错及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痛苦程度,本院予以支持;丧葬费20320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4802元,以上合计329793元。综上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损失为19787.6元(329793元×6%),被告宗某、韩某、张某某、王某、姜某、曾某分别赔偿原告损失16489.7元(329793元×5%)。
法官提醒:现今大家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喝酒成为了人们交际应酬的一大选择。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一起喝酒挺平常。在酒桌上不喝好、不喝醉不足以表达心情,很容易在劝酒、拼酒的氛围中丧失理智,极易造成猝死、酒驾的惨剧。大家一起喝酒,醉酒后人的大脑在酒精的刺激下会没那么清醒,控制力也很弱,可以说是处于一种比较危险的状态。这时,共同饮酒人之间应相互提醒少喝点酒或不要再喝酒,应尽到劝阻和一定的关注义务。特别是年节假日,亲朋好友汇聚一堂,绝不能因为酒桌上的陋习使聚会变了味。对此,我们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警示人们盲目拼酒、劝酒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