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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健全和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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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5-07-09 21:05:51 打印 字号: | |

    一、司法救助的类别
   目前,诉讼救助在法院有三部分组成。一是对于民事案件当事人经济困难者的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二是对个别刑事被害人的经济救助,对特殊被告人的法律援助;三是在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对生活确实困难的申请人的经济救助。
    二、司法救助的作用和意义
 主要体现在保障有困难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制度的健全完善,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持社会平衡,缓解社会矛盾,有助于促进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认知感。
    三、司法救助的主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救助办法,救助对象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等十四项条件。
     四、我院司法救助具体情况
 通过走访调研,翻阅有关资料,对我院司法救助工作进行了专项调研。
 我院未制定与司法救助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贯彻执行。
 五年来的司法救助案件的数量和金额,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司法救助很少,主要体现在信访、立案、执行三大块。(1)信访救助9件9人,合计10.16万元。(其中,2009年3600元;2010年19000元;2011年51000元;2012年27000元;2013年2000元);
    (2)立案司法救助285件285人,救助金额107万元(其中,2009年10万元;2010年21万元;2011年23万元;2012年26万元;2013年27万元);
 (3)执行司法救助44万元76人。(其中2009年6万元13人;2010年7万元10人;2011年12万元14人;2012年11万元19人;2013年8万元20人)。
 从以上统计的数字可以看出,我院是非常重视司法救助工作的,因为这是司法为民最直接的体现。五年来立案救助100多万,仅300人受益,执行救助近50万元,仅80人受益。这对化解信访案件,缓解执行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
 司法救助经费的安排和管理。经费来源渠道:财政拨款和诉讼费。在2009下半年年,按照上级法院要求,院领导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争取财政支持,成立执行救助基金50万元,执行化债基金56万元。设立了专门财政账户,由院财务室统一管理,安排专人办理和发放,严格条件,层层审批,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立案环节的司法救助,主要是诉讼费的减缓免交,原由院长签批把关,2013年初以后,审批权由立案庭庭长严格把关,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不会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打不了官司。
    (四)与党委、政府、司法、民政等部门的配合情况。把涉执行的信访案件向政法委汇报,有一名副书记直接参与了三起重大疑难复杂涉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并将市政法委安排的救助资金近10万元用在了化解法院执行案件上。针对有些特殊的当事人,家庭确实困难,法院及时与司法局援助中心联系,请求给予法律帮助,司法局都会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五)司法救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一是先由承办人核实真伪。当事人提供的依据,承办法官调查核实后,向院领导汇报,对符合条件的,随时签批,方式方法灵活;二是减少不必要的程序,高效办理。特别是立案时的司法救助,由立案庭长签批,其最了解情况,做到及时高效,确保了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都能打起官司;三是取得党委支持。积极向政法委报告涉执行信访案件的疑难复杂性,他们积极为我院执行信访案件提供司法救助,化解了多起涉执行信访案件。
    五、司法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救助经费是杯水车薪。需要救助的当事人太多,无法满足需求。如果放开口子,执行救助基金仅够2-3个案件;二是救助的主体和标准难以规制。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太多,给谁或不给谁救助,救助多少才算合适,难以规范。那么只有头痛顾疼,脚疼顾脚,看矛盾的激化程度,上级领导的关注度,是否急需的情况来酌定;三是由于救助资金少,对民事案件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受害人司法救助欠缺;四是与社会救助机构配合协调机制欠缺,工作不主动,效果不明显;五是个别信访人存在不良动机。天天来法院缠诉信访,目的就是要求法院给予救助。
    六、健全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一要健全制度和规范标准。没有出台详细具体的统一的司法文件和标准,现实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二是加大财政投入。每个法院每年救助经费数额很大,而法院的财政权在县委、县政府,对于这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由法院审查核实,交由地方财政解决,要设立专项基金;三是加大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救助的这部分当事人,有的是天灾人祸,有的是重病缠身,只靠杯水车薪的那点救助,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要看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他的生活困难,全社会都来伸出援助之手。
     今年上半年,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案件四十件,减缓免交诉讼费十二万元,发放执行救助金近十万元。对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盲聋哑的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告人,为其指定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辩护律师;对经济困难请不起辩护人的公诉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案件、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法指定辩护人。今年上半年,共为符合条件的八名当事人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为两名聋哑被告人聘请手语翻译老师。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