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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建议工作的专题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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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斌  发布时间:2015-07-09 21:09:32 打印 字号: | |

    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对在司法活动中发现的、不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工作方法、管理体制、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促进机关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防止再犯、改进工作。今年以来,我院已向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2份。
    一、2014年3月30日,我院向县司法局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基层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管理的司法建议。
    其具体内容是:近期,我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代理案件的法律工作者,交给我院的法律服务代理函或出庭便函,落款单位的印章存在混乱,有的印章是“颍上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没有隶属的某乡镇;有的是“安徽省颍上县某某法律服务所”,不但没有某乡镇,还带上了“安徽省”的字样。为此,特建议:颍上县司法局加强对乡镇法律服务所印章管理,使用统一规范印章,健全和完善法律服务代理秩序。
    二、2014年7月7日,我院向土管局、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四家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关于为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类纠纷寻求司法救济途径的司法建议。
    其具体内容是:近年来,我院立案审查涉及到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类的纠纷不断增多,主要有房屋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此类违法建筑系未取得土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的建筑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违法建筑因建设行为的违法性,不能发生设立物权的法律效果,建造人对违法建筑也不享有物权权益。据此,因违法建筑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是处理城市和乡村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体,拥有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确认和处理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民事纠纷的审理中确认用地或建筑的违法性。此类纠纷即使起诉至人民法院,由于人民法院对用地及建筑的违法性无权确认,导致无法进行相应审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为理顺规范相应纠纷和问题的解决渠道及程序,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问题,针对我县实际情况,就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的处理。应先由相关行政机关对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问题进行行政确认和行政处理。在此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相应民事纠纷才予受理。
       一、存在问题
   (一)司法建议适用率较低。由于案件的审理有任务、有评比、有考核、有通报,所以办案法官平时工作压力重,而对司法建议工作却没有这些硬性、量化的指标,所以许多法官不愿“自找麻烦”。比如,我院去年就没有发出一件司法建议书。
   (二)各类审判业务适用不均衡。民事审判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牵涉法律知识面广,许多人搞不清楚自已的行为是否合法。比如房屋、车辆等不动产法律法规太多,土地的交易、使用、承包、租赁等,多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使用频率高。比如,今年我院两件都是民事审判内容的司法建议。
   (三)反馈不积极。有的单位总认为司法建议对它们不是正面评价,都是要指出其管理漏洞及存在问题,所以不积极主动地去整改和反馈。作为法院和具办的法官因为没有考核任务,也不去积极地过问和督促,久而久之,这件事情就被搁置遗忘了。比如,我院今年发出的2件司法建议书,均没有收到回复或反馈意见。
    二、分析原因
  (一)、审判人员没有真正认识到司法建议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其实,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二)、许多审判人员对司法建议的内容、要求和格式不了解,对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很陌生,也就不敢涉足。很担心搞错了,弄得不伦不类,收不了场,让人笑话。
  (三)、各级法院因为认识不够,也就没有要求和特别地强调。各地本来就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如果院领导不下决心狠抓,又没有硬性要求,仅凭审判人员的自觉性,肯定无人愿意做这些出力不讨好的事。 因为它既不算结案,又不考核和加分。
  (四)、担心自找麻烦,增加自已负担和工作量。要想写出一篇很好的司法建议,不但对案情要熟,还要对该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要很了解,问题要切中要害,措施要具体可行,很有一定的难度,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其他修养也要求很高。写好后,要领导审核签发和把关,而且要送达和存档。像针对普遍性、系统性问题的综合司法建议,要附相关的调研报告。
   (五)、司法建议的有效性和强制性不强。因为司法建议没有强制性和约束力,被法建议的单位一看是“建议”就丢在一边,不采纳,也就更不会回复了。有些单位可能对建议只是看看而已,没有积极着手改进。有人说,司法建议的效果有点像舆论监督,提出的问题再有针对性,能否发挥作用也得看被建议者的态度。建议没有反馈,价值大打折扣。这样就会挫伤审判人员发出司法建议的积极性。 
     三、对策措施
   (一)提高认识。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司法建议可以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再花费人力、物力去调查、揭示相应问题,也可以避免造成重大损失,有利于司法亲民、为民,树立司法权威。
  (二)要加强领导。院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方面工作,坚持以做好审判执行工作为出发点,对审判人员提出具体的强调和要求,要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到法院整体工作中去,推动司法建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院、庭长在研究案件或签发法律文书时,发现某单位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第问题,应当要求具办人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对发出的司法建议内容写得有针对性,把握问题准确,分析问题透彻,质量较高,反响的社会效果较好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评先选优;对应当发出司法建议而不作为,或者敷衍应付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要把司法建议工作纳入到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去,建立健全激励奖惩机制。
   (四)对司法建议工作加强管理。对司法建议类型和文书做出统一规定,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格式撰写,确保司法建议书的规范性。上级人民法院应加强对本辖区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指导,开展专项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制作水平。每年要评选优秀的司法建议文书,并进行总结通报。院、庭长要严格把关,提升司法建议的质量和有效性。
   (五)完善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通过修改民事、行政、刑事三个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建议的适用范围、被建议单位的回复期限,以及对司法建议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使司法建议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才能使任何机关尊重司法建议,按照司法建议及时改正其不当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回复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