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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否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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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群英  发布时间:2015-07-09 21:11:06 打印 字号: | |

诚实信用是商品交易过程中应遵循的一项原则,然而在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卖人)为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房屋,以期免除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在隐瞒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让购房者签署交房单交付房屋,声称已履行了房屋交付的义务。而许多购房者,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在房屋交接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对于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出示商品房验收合格的证明,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就签署了房屋交接单;有的购房者,明知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也接收了房屋。上述情况,是否能认为是购房者(买受人)放弃了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责任的追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不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呢?关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否构成有效交付。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标准是指包括工程质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在内的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应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工程质量、规划、消防、人防等项目。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规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按时交付便包含了两层内涵:第一是按时交房(交付的时间);第二是交付的商品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交付的条件),开发商的交付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层面的要求,才构成有效交付。由此可见,开发商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符合法定的交付条件,只履行了合同的部分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未能完成房屋的有效交付。

其次,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条件,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买受人虽然签署了房屋交接单,仍有权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起计算到开发商拿到验收合格止)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再次,在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是否支付逾期违约金呢?《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意见第4条规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接收了房屋后以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未经验收合格”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出卖人能够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对买受人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可见,出卖人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并不一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综上所述,在购房者不明知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不能视购房者签署了房屋交接单,就是对房屋质量的认可,而在购房者明知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则因双方协商的条件低于法律的规定的标准,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拥有专业技术人才的一方,明知自己的房屋未通过验收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将房屋交给买受人,在法律上属于交付的商品有瑕疵。购房者在接受房屋后仍可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必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责任编辑:高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