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某,女,74岁。2013年5月的一天,李某某突感腹部疼痛,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检查,结果显示李某某卵巢囊肿。医生告诉患者及家人,卵巢囊肿切除是个小手术,住院治疗一个多星期就可以出院了。李某某及其家人听从了医生的建议,入院接受治疗。在手术前,医生就手术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医患沟通,并对相应的风险做了介绍。手术开始后,医生打开患者腹腔,发现其卵巢囊肿波及到子宫,与妇产科医生会诊后,由妇产科医生执行了子宫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患者李某某突然心律失常,血压下降。后转往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家属被告知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三天以后,患者情况稳定,转往普通病房,家属此时发现患者不会说话,右侧身体没有知觉,认为一个小手术,竟然让患者不能说话,不能走路,这是一起严重的医疗事故,要求医院除给予患者治疗外还应给予赔偿。而医院方认为,李某某的身体现状是手术后的并发症,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反而要求李某某付清所欠的医疗费,双方意见分歧很大。之后,患者李某某家属将李某某留在医院不管不问,给医院的医疗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患纠纷,下面笔者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医患双方就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双方争议的焦点
患者李某某手术后不能说话、右侧身体失去功能是否为医院的过错的医疗行为所导致。患者李某某的家属认为,李某某是语言和肢体均在正常情况下走进的医院,只是治疗“腹部疼痛”的,现在李某某失语、偏瘫均由医院造成,医院应该承担责任。医院方则认为,李某某腹部疼痛的疾病已经治疗痊愈,其失语、偏瘫是手术后的并发症,是医疗行为不能预见的,医院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患者首先要做的是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这是解决纠纷的关健。
二、出现了医患纠纷哪些途径可以解决。
出现了医患纠纷,除双方协商解决外,要么提起民事诉讼,要么请求第三方调解。
1、提起民事诉讼。该种途径应该是首选的,因为医患双方的诉讼请求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分清了是非,划清了责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具有可操作性,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并且一方不履行义务还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是它的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长。
2、第三方调解。医患双方可以协商选择进行司法调解或者人民调解,但这两种调解都会建立在专业评判的基础上。现在各卫生行政部门都成立了医疗事故赔偿调解委员会,它的优点是比诉讼时间短,节约成本。这种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与合法原则的基础上。
(一)自愿原则。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是条例关于解决医疗事故民事责任争议的一种重要途径,是医疗事故争议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调解能否达成协议,都取决于医患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意,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自愿原则体现在:第一,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调解的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是否进行调解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医患双方共同自愿的意思表示,一方不自愿也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一方表示不愿意继续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停止调解。第二、医患双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结果的自愿。医疗事故赔偿调解涉及对民事权利的处分,应当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任何单位都无权干涉。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赔偿数额的建议。
(二)合法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可以互谅互让,可以妥协和让步,但是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和项目计算,应当公平合理,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双方均享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1、患者提起民事诉讼。
患者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患者的李某某,如果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同时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所谓医疗损害鉴定,就是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是不是这个过错导致了患者目前这个状况,即是否有因果关系。所谓司法等级鉴定,就是患者的身体损害状况达到几级伤残。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构成医疗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要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有护理依赖的,还要赔偿今后护理相关的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2、医疗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机构对自己床位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患者家属将患者留在医院不管不问,侵犯了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李某某在治疗期间,拖欠了医院的医疗费,医院作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方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四、双方应该如何举证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1、患者李某某就自己的损害事实进行举证,当然就其目前的状况医院均予以认可,只是认为失语、偏瘫是手术后的并发症。患者首先要申请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再申请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2、医院应就自己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提供证据。病历的完整性、完全重合性,医患沟通记录告知患者的知情权,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五、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结果的设想
1、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承担患者医院要赔偿患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有护理依赖的,还要赔偿今后护理相关的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2、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患者承担自己就医所花费的所有费用,付清拖欠的医疗费。
从本案中我们不难看出,之所以医患产生纠纷,是因为出现了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结果,即患者手术后出现的失语、偏瘫。医生想用自己所掌握的医术把患者治好,患者就医是为了摆脱医魔,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解决此类纠纷,除了医疗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医患双方相互信任。医生和患者都能以敬业、信任的态度共同面对病魔,共同承担治疗所带来的成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