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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达成和解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有权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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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广荣  发布时间:2015-07-13 15:57:51 打印 字号: | |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当事人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之后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该如何实现其合法权益呢? 

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一期指导案例,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4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10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7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由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宣判后,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当事人之间在诉讼外的和解协议,则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下面就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与一审判决的关系及和解协议中约定排除申请执行的条款该如何理解谈谈认识。

    1.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两种方式结案: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或申请撤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将和解协议提交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私法上的行为。本案原告与被告虽然在上诉期内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不过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他们仅仅是因为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因此法院并没有赋予和解协议以强制力。

    2.诉讼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关系

    对于二审期间达成的诉讼外和解协议,法院在裁定撤诉时虽然也会审查,但该审查仅仅是形式审查,法院并不对达成的协议作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因而协议对法院是没有约束力的。实践中倘若债务人在不履行和解协议下的各项义务时,债权人仍不能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显然会助长不诚信的行为。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该协议并不具有阻却一审判决执行的效力。

    3.诉讼外和解协议中关于排除申请执行权约定的效力

诉讼外和解协议中,一般都会有原告放弃申请强制执行权约定,关于它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呢?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另一方面法律又会对这些处分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程序的稳定、防止诉权的滥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约定排除申请执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是无效的。权利人仍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外和解协议中的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该指导案例,是债务人全部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倘若债务人部分履行了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但债权人又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又或者双方就和解协议履行达不成一致时,应当如何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此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指导案例中引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作用就体现出来在:和解协议已经部分履行的,在执行一审判决时应当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应当驳回债权人的执行申请;和解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允许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顾广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