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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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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强  发布时间:2015-07-13 16:00:14 打印 字号: | |

2014年,笔者办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案件办结后,掩卷思索,感触颇多。

这是一起即简单又特殊的发回重审案件,说他简单,是因为案件系民间借贷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说他特殊,是因为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比较特殊,原告系被告的岳母。丈母娘告女婿,你说特殊不特殊?

重审立案后,通过阅卷,传唤双方当事人问话,逐步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被告华坤与原告赵倩芬之女小芳经他人介绍于2013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前,小芳、赵倩芬收受华坤彩礼款10余万元及首饰等。2013年5月20日,被告华坤经原告赵倩芬许可从赵倩芬存折上转走款6万元。因华坤与小芳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小芳于2014年1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华坤离婚,后于同年2月8日撤诉。后赵倩芬于同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华坤偿还从其存折上支取的6万元。

原审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发出相关手续。确定了开庭时间后,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在邮寄过程中,因被告在外打工,邮寄员脱懒省事,自己签上被告人名字退回法院了事,承办法官按期开庭,因被告实际未接受到开庭传票,所以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缺席审理。后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偿付原告欠款6万元。

判决后,法院又向被告邮寄送达判决书,被告的家里人签收,知道判决内容后,被告华坤火冒三丈,闹到法院:“你们没有通知我开庭,就私私秘密的开了庭,可违反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很是纳闷,找出卷宗中送达回证,与华坤本人签名一比对,才发现不是他签的,急忙找邮局了解情况,才知道是投递员代签的。

因判决已发出,无奈,华坤提出上诉,不久,中院以本案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重审过程中,华坤另案起诉与小芳离婚,并以小芳与本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追加小芳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经多次做原、被告及第三人的调解工作,两个案件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离婚案件协议内容为,双方离婚,嫁妆归男方,男方给女方1万元为清;本案协议内容为:小芳与华坤结婚前,赵倩芬、小芳收受华坤的彩礼与华坤2013年5月20日从赵倩芬银行卡中支取的6万元相抵为清,双方互不找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案件虽然得到圆满的解决,但本案留给我们思考解决的问题太多……。

第一个要思考的问题,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由于各种原因,“送达难”普遍存在于审判实践中。前几年,为有效缓解上述状况,人民法院新增了几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以其方便快捷的优势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实践中,法院在使用邮寄送达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更影响了审执工作的正常开展。具体表现在:邮寄送达不规范,不是受送达人本人签名但未注明原因,甚至未实际送达,邮递员自己签上受送达人名字,案件缺席判决,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受到剥夺等。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法院与邮政部门沟通不畅,少部分邮寄人员工作不负责任等。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建立法院与邮政部门沟通对接机制、并建立投递人员与承办法官的直接联络机制,加强对投递人员的培训,以准确、规范的投递,增设有关送达不当的法律惩处规定,以保障送达的顺利进行,杜绝上述案例中不当送达的再度发生。

第二个要思考的问题,我们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负起责任,综合全面分析案件,并注重程序的正义,不能机械办案。

首先,在送达文书时,如果能用电话通知的方式通知到当事人,则尽量不要用邮寄送达方式。这样既能节约法院经费,减轻法院财政负担,又能让当事人尽快拿到诉讼文书,方便他们应诉,有助于便民、高效司法制度的早日建成。本案中,原告本身就是被告的亲戚,不可能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且原告起诉状中就有被告的联系方式。即使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如果有电话号码的话,也要电话联系一下是否收到,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被人为地剥夺,造成司法不公及司法资源的不当浪费。

其次,具体案件中,法官要注重证据的综合分析判断,以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法官断案对于证据方面主要是看证据和案件的整个过程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据的效力以及作用。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相互有无矛盾、能否互相佐证,证据属性及证明力大小,间接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及每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所有证据情况,再认定证据的证明效力。如上面例举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如原告提供的是被告出具的是借条,且核实系被告本人签名的情况下,认定债权债务成立无可厚非。但原告提供的是被告的转款手续,且被告缺席,这样认定债权债务的成立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印证。另外,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个不可忽视的细节是,要注意审查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没有任何关系的两个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可能性极低;反之,太亲近的亲戚之间为债权债务闹到法院的也极少,即使打官司的也有很大的内在原因。本案中,被告从其岳母即原告卡上转款,款的用途,是否系为被告所用,还是婚前彩礼款返还均未予审查清楚,而直接判被告还款是否妥当?

再次,法官办案要注重案件程序的正义。法对正义的实现分为两部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实体的正义是一个相对的范畴,因此,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在程序正义方面,法律的作用表现为一方面为纠纷和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程序,另一方面,也通过程序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公正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也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则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实体正义的实现也依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上例中,原审案件程序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对被告缺席判决严重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被告显然不公,不过,造成此错误的原因系邮寄送达不当造成的,原审法官对此程序错误情有可原。但另一个程序瑕疵承办法官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华坤与原告赵倩芬之女小芳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被告欠原告款属实,如不能举证证明华坤借款用于个人及赌博等非法用途,小芳显然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此,本案应该追加小芳为本案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原审没有追加即缺席判决,直接导致程序上错误,案件实体上也相应的事实不清,当事人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第三个要思考的问题。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纠纷要尽量调解解决。

实践中,判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难以在法律规定外考虑个案的公正,而调解更多的关注当事人的实际状况和他们的具体要求,往往能够从客观上权衡利弊,寻找较为合乎情理的解决办法,使案件得到圆满的处理。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意义重大:有利于及时、彻底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纠纷等。因此,我们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尽量做当事人矛盾化解工作,尽量使纠纷得到调解解决。对有特殊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更应多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例如上例中,被告当时是原告的女婿,丈母娘告女婿还钱,肯定有她特殊的原因,因为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判断,即使女婿借钱,没有很特殊的原因,也不会到法院起诉。本案的真实原因是,闺女和女婿性格不投,到法院起诉离婚时男方也不同意离婚。总之,是因为女儿和女婿过不到一起才起诉要钱。如果小两口过的好好的,该案就不会起诉。法官在接到这类案件时,要了解清楚案件的内在事实,然后了解清楚原被告真实的想法。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拿出原被告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积极进行调解。本案中,原告拿被告从其卡上转款的凭证起诉要被告还款,被告则辩称该款系婚前原告及其女儿收受自己的彩礼款返还,如果简单的一判了之,不论何种结果,当事人中的一方均要上诉;被告与原告女儿的婚姻官司也要继续打下去。这样,当事人的时间耗费、最后会筋疲力尽,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会被较大占用。重审中,正是认识到该案的特殊性及复杂性,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才使得案件得以圆满的解决。

以上系本人在实际办案中的一点心得,不到及不对之处,欢迎批评指正。十八大以来,我国正逐步迈入法治社会,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愈发突出,而我们法官作为法律的忠实守护者,对本身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打铁还得自身硬”,这就需要我们积极学习法学理论知识,同时在具体办案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不断完善提升自我,才能做一名新时期与时俱进的合格法官。

责任编辑: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