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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访工作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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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光  发布时间:2015-07-13 16:11:00 打印 字号: | |

    所谓信访工作责任制笔者理解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机关内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处理和应对信访问题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利和应负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的一种工作制度。


      一、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
      涉诉信访作为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强化信访工作责任,畅通信访渠道,做到来信来访“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保障来信来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当遵守以下工作责任。
      1、全体干警要树立申诉信访是诉讼行为,信访工作也是审判工作,是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的理念,必须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摒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观念,做到早预防、早控制、早化解,最大限度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坚决控制无理上访。


     2、实行首问责任制,即各业务庭、室接待来访人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做到有诉即办,有访必复,不得相互推诿。
 

 

    3、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案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转相关部门办理,对不属于人民法院业务范围的,告之来访人向相关部门咨询。


    4、自查自办责任,各业务庭、室对属于本部门的信访案件,应及时处理,做到有错必改,有错必究,及时解决来信来访人反映的问题。


     5、加强信访信息管理,做到畅通信访渠道,把所有信访问题都解决在本部门以内。


     6、规范制度建设,各业务庭、室要有具体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热情接待来访人员,及时予以办理。


    7、各业务庭、室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管辖的信访案件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


    8、对可能引发越级上访及可能引发极端行为的上访案件,各业务庭、室要实行包保责任,即根据案件的性质、类型、解决易难程序,经常召开信访工作汇报会,研究、部署和检查,定专人、定方案、定时限,包案处理。


    9、对属于本部门的越级上访的信访案件,各业务庭、室应高度重视,对上级法院和机关通知处理和劝返的,应及时派人做好思想工作,及时劝返,做好善后工作。


      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涉诉信访工作得到各级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老信访案件整治深入开展,预防群体事件发生和最大限度减少非正常上访和重复上访也取得一定成绩,但在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1、信访制度落实不到位,直接导致工作人员不重视信访工作,有些信访工作化解效果不明显,信访人扰缠不休,带来负面影响。


     2、信访案件责任主体不明确,形成相互推诿扯皮,信访问题不能及时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造成处理不力,监督不力。

     3、个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或处理问题不公正,使信访人问题不能及时合法处理,造成信访人心理不平衡,导致越级上访。


     4、对非正常访、缠访、闹访缺少有力的控制措施,对无理要求不敢明确拒绝,答复模糊,给法院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5、处理个别案件缺少相关法律依据,使一些问题久拖不决,形成积案。


     6、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来信来访,个别干警不能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引发较大规模的越级上访,造成法院工作被动,再处理难度加大。


     7、个别干警服务大局意识较差,不能正确执行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对重大信访案件的处理决定,从而造成不良影响。
总之,信访工作责任制重在落实,各责任主体都要认真负责对待每一起信访案件,真正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有关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因工作不负责任,解决信访案件不力,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并最大限度减少非正常上访和重复上访。

责任编辑:刘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