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无证驾车致人重伤获刑又赔偿

分享到:
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5-07-13 16:17:02 打印 字号: | |

顾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非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发生事故,致一人重伤的后果。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以被告人顾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220下午13时许,被告人顾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时风”牌农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垂岗街道垂岗饭店门口时,将相对方向驾驶自行车的被害人陈某腹部碾轧致伤。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非道路事故分析意见书认定,顾某是造成此起非道路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法医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案发后,顾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2万元,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在非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顾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顾某从轻处罚,同时颍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同意接收其为矫正对象,对被告人顾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