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借款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债权人陈某借款10000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3年6月,被告王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款10000元,利息0.15。后陈某多次向王某催要该款未果。为此,原告诉讼到院,要求被告及时还款付息。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据在卷佐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条据上载明利息0.15,约定不明,应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