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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琐事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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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娟  发布时间:2015-07-13 16:19:14 打印 字号: |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我国《婚姻法》坚持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应从两方面加以考虑,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原因,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调解无效是程序性原因,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表现形式。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相识后于20055月举办结婚仪式,共同生活,201249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先后生育两个儿子。现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互不谅解。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颍上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二子,表明夫妻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确已破裂。只要今后原、被告双方相互谅解、沟通,彼此珍惜夫妻家庭、子女间的感情,改正各自不足,仍有和好可能并能共同生活。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