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到加油站加油,但拖欠了油钱不付,无奈,加油站主将加油者告上了法庭,近日,颍上县法院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某欠款人民币16000余元。
原告魏某经营加油站生意,被告韩某于2012年多次到原告经营的加油站加油,累计欠油款16000余元,并于2012年7月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而被告久拖不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付清欠款。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某因到原告处加油而欠款16530元属实,被告应依法予以偿还。被告未应诉答辩,应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