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近日,颍上法院审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法判决被告穆老板支付原告周厨师工资款7000元。
2014年初,穆老板聘请周厨师在其经营的“XXXX”酒店做后厨,约定每月支付工资18000元。至2013年6月23日,穆老板拖欠周厨师工资7000元,穆老板出具了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周厨师工资7000元正(柒仟元正)/2013.6.23号/欠款人 穆老板”。后该欠款经周厨师多次催要,穆老板久拖不付,且四处躲避,为此周厨师起诉来院。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周厨师在穆老板经营的酒店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穆老板与周厨师之间形成了了劳动关系。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穆老板对拖欠的债务应当负清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