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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句口角引发纠纷,多人滋事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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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5-07-13 16:27:39 打印 字号: | |

朋友在一起聚聚会唱唱歌,本来是件高兴的事,可他们却因几句口角,而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的后果。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张某军、王某、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82921时许,被告人张某军、王某、徐某与徐某某(已判刑)、张某、徐某豪(均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在颍上县某KTV唱歌,因“走错房间”与在包间内唱歌的被害人朱某、詹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徐某豪、徐某某、王某、徐某、张某、张某军等人来到被害人所在的包间内,用啤酒瓶将詹某、朱某砸伤。经法医鉴定:朱某、詹某的伤情均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军、王某、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军、王某、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军、王某、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军、王某、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自首、达成和解、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颍上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同意接收三被告人为矫正对象,对被告人张某军、王某、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