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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又盗窃 男子再次获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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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5-07-13 16:29:07 打印 字号: | |

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

彭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528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2012年9月9刑满释放。2014年3月422许,彭某在颍上县境内的某停车场内,将樊某某的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盗走,后卖给一陌生人,该车经评估鉴定价值人民币3850元。同年3920时许,彭某又在该停车场内,将左某的一辆红色铃木钻豹牌摩托车盗走,在行至停车场大门内侧时,当场被三名值班的保安人员抓获,并被扭送至当地派出所。该车经评估鉴定价值2600元。彭某在公安机关,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以上二起盗窃经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为有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累计6450元,属数额较大的情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彭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的五年内再犯盗窃犯罪,且该罪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在公安机关主动向侦查人员供述盗窃经过,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