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婚女嫁,给付彩礼的习俗自古有之。颍上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全额返还给原告所收受的财物。
小旭与小倩经亲戚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8日建立恋爱关系,取万里挑一之意,举行仪式时小旭给付小倩彩礼款10100元,同时给付小倩金戒指一枚(重5.21,价值1760元)。二人在相处过程中,由于性格不投,小旭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小倩也同意。但就彩礼返还一事,小倩认为按照习俗:“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女方不退还财物;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全额退还财物”,因此,不同意退还所收的财物。
法院认为,彩礼作为吉祥物,虽然是农村的习俗,但收受高额彩礼却是一种陋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女方不退还财物;女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全额退还财物”是农村存在的陋习,小倩收受的财物数额较大,且也无证据证明系小旭的赠与行为,在二人解除恋爱关系后,其应当将收受的财物返还给小旭。遂依法判决:小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旭彩礼款10100元和金戒指一枚(重5.21,价值1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