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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后男子再因盗窃“四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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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钮继玲  发布时间:2015-07-13 16:41:45 打印 字号: | |

张某某因盗窃曾先后三次被判刑。近日,张某因犯同样的罪再次“进宫”。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38月至9月份,张某某经别人介绍到颍上县南照镇某俱乐部打工。同年10262时许,刑满释放不久的张某某又重操旧业,趁在该俱乐部值夜班之机,盗取人民币1861元、摩托车一辆以及香烟、饮料等物。被盗摩托车经评估价值人民币3850元。张某某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元,并将盗窃的摩托车送交公安机关归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的五年内再犯盗窃罪,而且该盗窃罪属于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盗窃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钮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