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讨要赌债大打出手,致他人轻伤的后果,日前,颍上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杨某与李某在一起打牌时欠了李某的部分赌债。2013年9月7日14时许,李某在颍上县盛堂乡街上遇到杨某,就向杨某索要之前欠下的赌债,二人因此发生纠纷引起厮打。杨某的堂弟刘某某途经此地,见状也上前与李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李某用拳头将刘某某鼻部打伤,造成刘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左侧明显移位,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2013年9月24日,经调解,李某已赔偿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处置生活矛盾不当,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李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